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52號
SCDV,114,訴,852,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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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5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梁純婷

吳彰殷
被 告 宸頌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尚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宸頌國際有限公司呂尚軒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
捌仟參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宸頌國際有限公司
呂尚軒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宸頌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宸頌公司)於
民國112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被
呂尚軒擔任連帶保證人,因被告宸頌公司不依約償還本息
,現尚欠74萬8,312元及利息與違約金未償,依消費借貸、
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則以:目前羈押中,無法處理。
三、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連帶債務之債權人, 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 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 連帶責任,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739條、第273條分別定有 明文。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 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同法第 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甚明。查,原告上開主 張業據提出借據、利率表、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等件為證( 附於本院卷第15~31頁),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暨添具繕本1件,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12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附表:
應收利息 逾期違約金 本金 利息起迄日 年息 違約金起迄日 年息 35,822元 自114年3月24日起至114年4月15日止 2.295% 自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712,490元 自114年1月24日起至114年4月15日止 2.295% 自11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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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宸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