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37號
SCDV,114,訴,437,20250904,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達人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二審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張世東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葉麗玉
蔡家進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志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6
月20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3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5,000元【計算式:上訴人主張被上訴
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612,000元+自114年3月29日起,按月於次月
28日給付上訴人51,000元至租約到期止即《51,000元3個月=153,
000元》=7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1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