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50號
原 告 BIOGENOMICS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WU, PIN-HSIU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被 告 愛瑪麗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
日裁定命原告於5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2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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