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048號
SCDV,114,訴,1048,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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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48號
原 告 胡耀仁
被 告 王嘉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而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經被告
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元,該
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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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