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73號
SCDV,114,補,973,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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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3號
原 告 王祥瑞
被 告 白景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348元【含以本
金500萬元計算自民國111年5月9日起至114年7月27日(本案繫屬
前1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965,753元、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執行費7,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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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