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86號
SCDV,114,補,886,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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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甲女
訴訟代理人 章文傑律師
李奕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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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