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05號
SCDV,114,補,1205,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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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5號
原 告 張晴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參拾伍元,應徵調解聲請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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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