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靖
相 對 人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
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視同起訴,應先經調解,且應繳納調
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968元
,應徵調解費用1,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