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61號
SCDV,114,補,1161,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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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61號

原 告 李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
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先行調解,然原告未據繳納聲請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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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