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35號
SCDV,114,補,1135,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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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潘阿娥
陳建達
被 告 陳維寬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
壹萬玖仟壹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玖佰
陸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
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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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