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16號
SCDV,114,補,1116,2025090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順心工程行楊詠丞




被 告 廖信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3,74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另原告應提出被
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