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3號
原 告 林芸慧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被 告 郭懿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陸佰元,原
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玖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