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83號
聲 請 人 吳佳璇
相 對 人 呂武繼承人
呂蔡甘繼承人
陳癸繼承人
陳老讓繼承人
周永禎繼承人
陳昌繼承人
何火繼承人
張兠繼承人
洪天賜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於「民事聲請調解狀」內所載「聲請人之土地」
之該土地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並按相對人人數附更正後之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
。
三、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