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81號
SCDV,114,補,1081,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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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張毓倫
訴訟代理人 吳彥德律師
被 告 陳東正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江明軒律師
李家豪律師
被 告 羅智軒年籍待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410 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
補繳26,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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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