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耀星律師即徐端得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3,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已繳500元
,仍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