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呂沐紹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沐紹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起訴時公告現值及陳報占用面積核
定為新臺幣4,661,1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13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