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澤安工程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堂麟
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律師
李威忠律師
謝宗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力菲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肆
萬參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伍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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