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23號
SCDV,114,補,1023,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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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順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泉鑫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560元,扣除已繳之500元,仍應補繳22,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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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