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24號
SCDV,114,聲,124,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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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陳富俊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相 對 人 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元

相 對 人 林君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爰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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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