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4年度,89號
SCDV,114,簡上,89,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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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89號
上 訴 人 蔡竣裕

被上訴人 陳君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
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13年度竹簡字第502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附具繕
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
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
判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雖於民國114年4月21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
狀,然僅表明上訴聲明,迄今猶未見上訴人補提應廢棄或變
更原判決之理由暨關於該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其上訴不合法
定程式,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提 出上訴理由書,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同 法第444條之1第5項規定,本院得駁回上訴人提出之新攻擊 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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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