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4年度,409號
SCDV,114,竹簡,409,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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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字第409號
原 告 何俊德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明德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明鈞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是在臺北市內湖區,且本票付款地
亦為臺北市內湖區,原告雖主張該票無付款地應適用發票地
,惟觀該本票明顯載明付款地為臺北市內湖區,而兩造又無
法合意由本院管轄,被告亦抗辯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是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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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