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宏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00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
有欠缺。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
國114年8月13日送達至上訴人,由上訴人本人親簽,然上訴
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及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