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字第203號
原 告 富宇雲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怡婷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張景忠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複代理人 葉文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仍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二、另請原告7日內對下列問題表示意見;請被告7日內對下列問 題㈡、㈢表示意見:
㈠本件原告主張減壓閥故障導致原告社區設備損壞而須修繕, 該故障之減壓閥依原告提出之證7時間軸所述,是否為證9所 示被告房屋設於6樓管道間之減壓閥?若否,則該故障減壓 閥為何?
㈡本件故障之減壓閥目前修繕情形?負責修繕之廠商為何? ㈢是否同意函詢:本件故障之減壓閥裝設位置及用途?函詢單 位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