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14年度,748號
SCDV,114,竹小,748,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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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74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訴訟代理人 戴源毅
被 告 吳政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01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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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