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661號
原 告 林維凱
被 告 楊碧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
訴訟費用1,50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雖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惟係因原告疏失誤將款項匯
入至被告帳戶內,始致有本件訴訟,被告本身並無可歸責事
由,如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酌衡上情,依民
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命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1,50
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