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592號
原 告 宋大衛
被 告 張春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命原告應於文到
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
已於民國114年7月25日送達至原告住所,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繳,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
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