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廖偉君
代 理 人 楊婷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請求聲請復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第16行於「114」之記載,應更正為「11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