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惠欣即王麒惠即王尤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最高學歷;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
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
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清單。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債權人清冊
。並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
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
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四、請說明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並提出自114年3月至今之薪資
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
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
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
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五、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六、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
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4
年3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再附)。
七、請陳報現居住地點有無變更?如有,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
住地址?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
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
文件。
八、請陳報聲請人母親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中低收入戶補
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且應一併提出聲請人之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又聲請人稱母親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兄弟姊妹),請
查報該兄弟姊妹收入情形如何?俾利法院判斷其等是否應負
較高之扶養數額。
九、請查報聲請人本人及子女名下之財產明細及目前之價值約多
少?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或保險給
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
係自有之機車,請提出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
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