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96號
SCDV,114,消債更,196,2025092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益標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
上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前置調解時當庭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
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提出113年所得財產資料、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
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
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
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
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
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何時自何單位退休?退休時領取之一次性
給予若干?存於何金融機構?
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五、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六、請陳報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中低
  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
八、請提出債權人清冊,並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
  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
  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
  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九、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
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1
年1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再附)。
十、請提出與民間債權人陳玉珍之關係、如何受領借款(如有匯
款紀錄應一併提出)、為何聲請更生前始有系爭借款?
十一、聲請人陳報目前須扶養父母、子女,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
,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父母、子女有何不能維持生活
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是否有共同扶養人?共同扶養人是
否分擔扶養費之情形?並陳報陳羿如112、113年之所得財
產資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