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香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聲請人陳報積欠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為有擔保債務,請說明擔保品為何?擔保品為何人所有
?擔保品之現值?債權人是否已取回受償?拍賣不足額或預
估不足受償額為多少?並就上開事項重行補正債權人清冊及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提出保
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
,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
,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四、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五、提出債務人在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存款
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2年4月起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或交易紀錄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
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再附
)。
六、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租屋津貼補助
、(中)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最高學歷及具體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
九、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
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
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十、請陳報聲請人母親李春蘭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中低收
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又請說明李春蘭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收入情形如
何?
十一、請陳報聲請人前配偶詹德樞之身分證字號,俾利法院查詢
資料,判斷其等是否應負較高之扶養子女數額。另請查報
聲請人本人及子女名下之財產明細及目前之價值約多少?
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或保險給付
?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
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並查報聲請人子女年齡、工
作收入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十二、請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
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1年之膳食、水電
費、交通(駕駛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
、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
支出數額。
十三、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汽機車之
現值?有無以上開汽機車設定擔保?債權人為何人?債權
人是否已取回受償?拍賣不足額或預估不足受償額為多少
?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