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潘素貞
代 理 人 謝明訓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
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
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5,6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按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之「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基
礎,請說明目前每月固定收入未能達當年度法定最低工資之
事由為何?若債務人支出大於收入,更生方案將無履行可能
,法院無從裁定准予更生。請陳報最高學歷、工作地點,並
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4年2月至114年8月之薪資單、
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
,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
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
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積欠債務原因?聲請人現年00歲,請說明若經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金額為何?計算
方式為何?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
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五、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並說明債
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
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
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所有汽車000-0000是否設定動
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提出保
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
,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
,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八、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
有,114年度及聲請更生前二年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別數額
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
面,及自112年6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
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
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
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
原因、來源及性質。
十、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十一、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如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
序仍應補正。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債權人清
冊。
十三、請說明先前曾參與前置協商之協商內容、繳付情形、毀諾
原因,並說明有何不可歸責事由。
十四、請提出與民間債權人王志鴻之借貸契約、借據、執行名義
或相關借貸證明文件(需含有立約雙方簽章)、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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