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子揚
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5,1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請說明最高學歷、目前工作為何?工作地點?並提出114年1
月至今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
、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
、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
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
2年5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
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
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
及性質。
四、請陳報現住房屋為何人所有,如係租賃,應提出最新房屋租
賃契約書。並應陳報現與何人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