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4年度,16號
SCDV,114,法,16,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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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吳濁流文學獎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吳濁流文學獎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4條,准予變更
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擬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
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
,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
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
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3日經第13屆第6次董
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並經主管機關新竹縣政府
同意備查在案,爰提出新竹縣政府114年7月29日府授文藝
第1149050357號函、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修正前及修
正後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聲請裁定
准許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第4條如附件「擬修
正條文」欄所示,係關於董事長產生及任期等事項,經核其
修正內容係就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並
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
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
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第5條及第12條如附件「擬修正條文」欄
所示部分(按修正條文第12條與董事會決議內容,容有不符
),核屬文字修正或執行長聘任方式之變更,均非屬捐助章
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
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無涉,揆諸前揭說明,無向法院聲
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
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件:財團法人吳濁流文學獎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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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