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31號
SCDV,114,救,31,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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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蔡宛芝
楊思萍
黃耀弘
前列共同
代 理 人 楊朝淵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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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