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蔡宛芝
楊思萍
黃耀弘
前列共同
代 理 人 楊朝淵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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