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4年度,46號
SCDV,114,司養聲,46,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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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乙○○
丁○○
丙○○
關 係 人 ○○○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二日收養丁○○(男、民國
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認可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二日收養丙○○(男、民國
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乙○○單身、無子嗣,收
養人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丁○○、丙○○之生父莊○○為兄弟,收
養人、被收養人具有三親等旁系血親關係,被收養人之本生
父母於93年9月29日離婚並約定被收養人由父莊○○監護,自
莊○○於98年4月25日因工殤死亡後,由被收養人祖母取得監
護權,並由收養人實際負擔被收養人之生活及教育費用,收
養人與被收養人情同父子,而關係人即被收養人生母甲○○自
93年間離婚後不曾探視被收養人二人,98年間改定監護權時
雖曾要求法院定會面交往方式,然從剛開始每月1次、到後
來2、3月1次,半年1次的見面吃飯,於被收養人國小畢業(
即100年6月以後)就不曾再來探視二人,迄今已近14年未曾
見面與聯繫,母子之間情緣淡薄,再見面可能也互不相識,
經查詢關係人戶籍資料,關係人已於112年9月6日出境。今
收養人已成年,感念收養人在其等幼年生父意外過世後,
迄今十餘年來為照顧其二兄弟生活起居,終身未婚,待其二
人如子,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合意辦理收養,於民國(
下同)114年5月12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在案,為此檢附戶籍
謄本、鈞院98年度監字第10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調
解筆錄、收養契約書、除戶戶籍謄本、健康檢查體檢記錄表
、體格檢查紀錄表、健康檢查紀錄表、在職證明書、工作證
明、薪資明細表、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收養
人手足莊明霓、莊雅榛同意書、歷年共同生活照片等件,爰
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下列親屬不
收養為養子女: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
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民法第1076條之1子女被收養時,
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
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
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
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1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子女被收養時,應得
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
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收
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
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
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
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收養
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073條第1項本文、第1073條之1第3款、第1076條之1
、第1079條、第1079條之2、第1079條之3本文,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成立收養關係之合意,有其提出之
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附卷可稽,並經收養人與被收養
到庭陳述有收養合意並知悉收養法律效果。
㈡、再被收養人生父莊○○於98年4月25日死亡,此有除戶戶籍謄本
在卷可參,本件收養亦無須得其同意,另本院通知關係人到
庭陳明是否同意出養,查關係人自112年9月6日已出境未再
入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入出境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再
本院對關係人戶籍址寄送開庭通知書,關係人於庭前具狀陳
報略以:對本件聲請無異議,在此也由衷感謝乙○○先生,對
我的孩子○○、○○視為己出無微不至的照顧,至今已經長大成
年,感謝您盡心盡力無私的付出,關係人仍很關心被收養
,只要○○、○○願意,仍然可以與其聯絡,並提供聯絡電話
語(本院已將書狀轉知被收養人),復被收養人丁○○到庭陳
稱:爸爸過世以後,媽媽才出現短暫幾個月;被收養人丙○○
亦到庭陳稱:有意識以來就對媽媽沒印象,爸爸過世以後,
媽媽才出現等語,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監字第109號
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卷宗,關係人未實際養育及照護被
收養人,綜上,足認關係人未盡對被收養人之保護教養義務
,依前揭規定,本件收養自例外無須取得關係人同意。
㈣、本院審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具有三親等旁系血親關係,對彼
此生活狀況亦為瞭解,而收養人至被收養人年幼起即照顧與
承擔被收養人生活與相關費用,而被收養人亦肯認收養人對
其等之付出,顯見雙方長期互為扶持照顧,累積深厚之情感
聯繫,已建立宛如父子之親子關係,本件為成年收養,當事
人之意願理應加以尊重。又收養人其餘二名手足表明同意本
收養,此有收養人手足二人親簽同意書2件附卷可參。
㈤、本件查無本件收養應無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情事,亦
查無被收養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
,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又無民法第1079條之4、第107
9條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等情,是認本件收養於法尚
無不合,自應予認可,並溯及114年5月12日簽立收養書面契
約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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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