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771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周光沛
代 理 人 黃翊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2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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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7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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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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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黎霖國際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94年1月25日 │64,800元 │BP0000000 │ │
│ │陳碧芬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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