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謝菖澤律師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余汝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遺囑執行人,爰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之公告,以釐清繼承法律關係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
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
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
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1139條、第
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若聲請人非繼承人,其
聲明繼承並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
三、經查:聲請人謝菖澤律師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27號民
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余汝江之遺囑執行人在案,然聲請人
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是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向本
院陳報遺產清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而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