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SITI KHOIRIYAH 宋茜蒂
相 對 人 SANDI WAHYU NURWIDIYANTI(珊蒂,印尼國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SANDI WAHYU NURWICIYANTTI 珊
蒂」之記載,應更正為「SANDI WAHYU NURWIDIYANTI 珊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