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64號
SCDV,114,司拍,164,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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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徐裕明
相 對 人 周奕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奕光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12
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借款之清
償而設定新台幣(下同)1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
聲請人,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13,200,000元
,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6月13日,詎料債權已屆清償期經以
存證信函催告而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而
提出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借據、匯款申請書、現金領據及存證信函暨收件回
執(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8月25日新院玉民
114司拍164字第35443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
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新竹縣 ○○鄉 ○○○ 000 169.62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 平 方 公 尺)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範圍 1 00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86.04 二層:73.59 三層:77.71 地下層:81.97 319.31 陽台等 四項 34.89 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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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