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59號
SCDV,114,司拍,159,2025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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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甫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
相 對 人 張繼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繼巍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
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8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
人於113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5,500,000元,並書立金錢
借貸契約書及本票乙紙,約定借款期間自簽訂契約之日起算
24個月至115年8月11日止。詎相對人自114年4月起未給付利
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
550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金錢借貸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存證信函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8月19日新院玉民
114司拍159字第34579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
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114年度司拍字第159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市 ○○段 000 1905.43 10000分之89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築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0000 新竹縣○○市○○段000地號 ------------ 新竹縣○○市○○路00巷00號11樓 住家用、加強磚造、12層 層次:十一層 面積:80.04 總面積:80.04 陽台:3.42㎡ 雨遮:1.81㎡ 1分之1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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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甫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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