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09號
SCDV,114,司拍,109,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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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賢哲之繼承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
登記之所有人死亡者,則應以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為司法
事務官辦理不動產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7點定之
。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於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前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
債務人周賢哲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8日書立分期付款暨
債權讓與契約,將第三人對債務人周賢哲之購買MERCEDES-B
ENZ GLE350標的物分期付款債權,分期付款總價新台幣(
下同)3,443,400元,讓與予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約
定期間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23年8月16日止,每月1期,每
期給付28,695元。其債務人周賢哲以其所有坐落新竹縣○○市
縣○段00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土地及其上新竹縣○○市
縣○段0000○號建物,設定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為擔保其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等債務之清償,
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自114年3月16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
,且債務人於114年5月7日死亡,爰聲請人聲請對周賢哲
繼承人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三、查聲請人以周賢哲之繼承人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
裁定,經本院依職權向民事庭查詢有無被繼承人周賢哲之繼
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查得其法定繼承人皆已聲請拋棄繼
承,有查詢表及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747號拋棄繼承影卷附
卷可稽。復經本院於114年7月22日新院玉民寶114司拍109字
第30129號函通知聲請人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適格相對人
,此通知於114年7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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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