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0295號
SCDV,114,司執,50295,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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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029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
            號3樓至6樓、17樓至19樓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寅輝  
           住○○市○○區○○街000號3樓帳務管
            理部              
債 務 人 李政興  住新竹縣○○鎮○○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政興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 ,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苗栗縣。揆諸 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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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