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9563號
SCDV,114,司執,49563,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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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956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佳宜  
           住○○市○○區○○○路○段0號9樓 
債 務 人 林宏昇  住臺中市○○區市○路0號(臺中市豐
區戶政事務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業於民國113年4月19 日自政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退保,又債務人設籍於臺中市, 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 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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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政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