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900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炳璁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鄧振平 住○○市○區○○街000巷0號三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鄧振平對第三人之應受分配 之股東盈餘及股利所得與應受領之監視酬勞、車馬費等債權 ,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臺北市松山區 、臺北市大安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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