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9002號
SCDV,114,司執,49002,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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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900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炳璁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鄧振平  住○○市○區○○街000巷0號三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鄧振平對第三人之應受分配 之股東盈餘及股利所得與應受領之監視酬勞、車馬費等債權 ,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大安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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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