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44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翔瑜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賴瀅羽 住○○市○○區○○○路○段00號9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勞保加保資料,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台 北市松山區,此有債務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1 份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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