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7344號
SCDV,114,司執,47344,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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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3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家萱  
           住○○市○○區○○○路○段000號八
            樓               
債 務 人 葉慧璇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葉慧璇對第三人之薪資、存 款債權,惟債務人業於民國113年6月30日自醫美傳說有限公 司退保,又依其聲請狀所載存款債權所在地係桃園市。揆諸 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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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