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7178號
SCDV,114,司執,47178,2025091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178號
債 權 人 黃惠君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債 務 人 李彥緯  住○○市○○區○○里○○路0○0號2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泰山 區,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 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 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