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035號
債 權 人 楊德馨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紀弘軒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弘軒強制執行,未提出對於債務人 紀弘軒之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命其於 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4年9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