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7017號
SCDV,114,司執,47017,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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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01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路000號9樓、10
            、11樓及18樓          
代 理 人 許添棟、蔣郁瑤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吳家浩  籍設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湖
口鄉戶政事務所)
居新竹縣○○鄉○○村○○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家浩之郵局存款債權,查其存 款郵局為桃園成功路郵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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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