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01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路000號9樓、10
、11樓及18樓
代 理 人 許添棟、蔣郁瑤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吳家浩 籍設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湖
口鄉戶政事務所)
居新竹縣○○鄉○○村○○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家浩之郵局存款債權,查其存 款郵局為桃園成功路郵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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