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6320號
SCDV,114,司執,46320,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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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32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江宗翰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瀚德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務人已自國強水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退保,無從執行 薪資、亦無可供執行郵政資料,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 人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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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強水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